事業單位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有賠償么?用人單位除按《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二、哪些情況下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三、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有幾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調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的。綜上所述,勞動關系是重要的民事關系,作為勞動雙方,都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的,事業單位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沒有經濟補償金。而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的實際工齡計算。單位有違規行為的話,要根據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執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