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其實很多時候是出現在同一個人犯數罪,侵犯了幾個不同法益的情況下,此時根據實際的情況不同,對構成的各個罪名
量刑之后,就需要數罪并罰了,而不會是簡單的刑期相加。那究竟數罪并罰如何計算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話,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數罪并罰的情況有哪些
數罪并罰的三種情況1、判決宣告以前,一個人犯有數罪的,應當對所犯各罪分別
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條規定的上述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
執行的刑罰。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
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并罰計算刑期的先并后減方法。3、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
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
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并罰計算刑期的先減后并方法。
二、數罪并罰如何計算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
執行。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已經
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
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相信各位在看完了上文之后,應該對這個問題有一定了解了吧。在進行數罪并罰的時候需要考慮到不同的刑罰種類問題,其中對于主刑被判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在不存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況下,其實都是規定有最高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