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哪些類型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很明顯《民法典》主要是對我國各類
合同進行調整的一部分法律,其中比較常見的
合同就是勞動
合同、租賃
合同、買賣
合同等等,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什么購銷
合同、合作
合同等等。可以說
合同的類型是很多的,那究竟
合同有哪些類型呢?下面就讓本站我們來為你解答疑惑吧。
一、
合同有哪些類型
雖然法律并沒有對
合同分類作出明確規定,但按照比較通行的說法,
合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雙務
合同和單務
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
合同分為雙務
合同與單務
合同。雙務
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
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
保險等
合同為雙務
合同。單務
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
合同。如贈與、借用
合同就是單務
合同。
第二,有償
合同與無償
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
合同分為有償
合同與無償
合同。有償
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
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
合同。有些
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
合同;有些
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
合同;有些
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托、保管等
合同。雙務
合同都是有償
合同,單務
合同原則上為無償
合同,但有的單務
合同也可為有償
合同,如有息貸款
合同。
第三,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根據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
合同分為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諾成
合同,又叫不要物
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
合同。實踐
合同,又稱要物
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
合同。
第四,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根據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
合同分為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
第五,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
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根據訂立的
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
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
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
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
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
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
合同。在這種
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
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
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于
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
保險合同。
第六,主
合同與從
合同。根據
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
合同分為主
合同與從
合同。主
合同,是指不依賴其它
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
合同。從
合同,是指須以其它
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
合同。
第七,本
合同與預約
合同。根據訂立
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系,可將
合同分為本
合同與預約
合同。預約
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
合同的
合同。本
合同,就是指將來應訂立的
合同。
第九,定式
合同。定式
合同,又稱定型化
合同、標準
合同,是指
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
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么整體上接受
合同條件,要么不訂立
合同。
二、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除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外,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通過
合同條款來確定的。因此,《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2)標的。標的是
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
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
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
(3)數量。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并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質量。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5個方面:第一,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第二,標的物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第三,標的物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第五,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
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在大宗買賣或對外貿易中,
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
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
(7)
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
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范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買賣
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本站我們就為您介紹到此。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其實可以將
合同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就包括雙務
合同與單務
合同、主
合同與從
合同、有償
合同與無償
合同。當事人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簽訂恰當的
合同,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