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是什么時候?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并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應該注意區分:首先,根據《勞動法》第2條第2款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
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
執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上,根據《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條,其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其次,要區分勞動和勞務關系,勞動關系是以勞動給付為目的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為被服務方提供特定的勞動服務,被服務方依照約定支付報酬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一般較為穩定,而且當事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從屬關系,而勞務關系具有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特點,同時還具有獨立性特點,即提供勞務一方通常是獨立完成勞務,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并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系。第三,要區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雇用關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有當雇主有過錯或違法行為?即雇主的行為構成侵犯被雇傭人的合法權益時,才對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要區分勞動關系與承攬
合同關系。后者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它使用民法以及
合同法調整。其實勞動關系就是勞動者開始為單位工作并為其經營獲得利益之時所產生的,一般意義上來講就是單位雇用勞動者并開始委派工作任務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這是單位想否認也無法辯駁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