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夫妻
離婚房產子女有份嗎?
嚴格意義上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間財產,與孩子無關。但要是夫妻自行協商分割財產的話,則可以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孩子,但從法律上來講,孩子是不能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二)在夫妻
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應根據不同情形來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
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二、
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么?
1、確定分割的原則和標準;2、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些財產;3、對方如存在重婚、與他人
同居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賠償;4、
離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多分些財產;5、跟子女的一方、婦女一方,在分房、財產可適當照顧;6、財產分割最好找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律師做中證人,主持分割。要區分所分割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分割按份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的按已有的份額進行分割,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人先確定每個財產所有人的份額,后按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其次,產權必須明確、清楚。再次,協議書內容要符合均等處理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另外,對不宜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的財產,協議當事人可采取折價補償等方式處理。共有財產分割后,當事人一方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若該財產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分配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
離婚登記或
離婚判決生效。子女雖然說從感情上作為父母生命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些人認為子女跟爸爸媽媽之間都已經成為了一體的,所以理所應當的就會覺得,如果把
撫養權爭取到自己身邊的話
房產就可能會給自己的,但對于
離婚房產的分割子女是根本無權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