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的保護方式
(一)就業年齡的限制
確定最低就業年齡必須考慮青少年的身體發育狀況以及保障他們在就業前有接受完整義務教育的時間。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業權利,在就業問題上不得歧視被人民檢察院免予
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體發育還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適應特別繁重及危險的工作、他們對有毒有害作業的抵抗力也較弱。勞動法規定,招收錄用未成年工應當經過體格檢查,錄用后也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對未成年工實行工作時間的保護
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繼續組織他們完成文化技術學習任務,一般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加班加點和夜班工作、對于某些經過批準允許招收16周歲以下的學徒的特殊行業,國家還規定了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保證他們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例如,1961年5月勞動部就在《關于教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定》中指出,未滿16周歲的學生,在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為,每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四)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體健康。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如果發現疾病或身體發育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進行治療。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取消。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作了規定。如果企業單位侵犯了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權益,一是職工本人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至15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對于非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就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工會發現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也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對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發現違規雇用的企業,可直接
起訴。其他規定為禁止使用童工進行對其身體產生危害的工作,造成的損害可由個人
起訴要求賠償。若有特殊的需要青少年進行實習的正規工作,在工作時間上進行約束。男、女職工都有權參加單位提供的體檢活動,一切勞動權益被侵犯時都可以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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