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作為市場經濟中保護個人
知識產權的有效武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很重要的民事權利,而
專利作為可以產生商業價值的權利,可以像
房產一樣進行質押,并且可以通過質押來獲得貸款,在我國的很多法律,對
專利的質押都有著或多或少的解釋,那么,
專利質押
合同便應運而生,
專利質押
合同范本還怎么寫呢?《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
商標專用權,
專利權、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
合同。在此,出質人與質權人所訂立的書面
合同為
專利權質押
合同。具體而言,
專利權質押
合同,是指
合同當事人中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了擔保
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
專利權作為出質標的與
合同債權人訂立的質押
合同。
專利權質押
合同中的
專利權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統稱“
專利權人”)稱為“出質人”,
專利權質押
合同中的債權人稱為“質權人”,被質押的
專利權稱為“質押標的”。
一、因此,發現
專利權質押
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一)
專利權質押
合同是一種從
合同,它從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
合同。《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
合同是主
合同的從
合同,主
合同無效,擔保
合同無效。擔保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專利權質押
合同屬于一種擔保
合同,所以,
專利權質押
合同是一種從
合同。(二)
專利權質押
合同是一種要式
合同。《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
商標專用權,
專利權、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
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
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局于1996年9月16日頒布的《
專利權質押
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登記辦法》, 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條也規定:“以
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
合同,并向中國
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
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顯然,以口頭形式、電話、電報或者其他形式所訂立的
專利權質押
合同無效。但是,
專利權質押
合同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
合同,也可以是主
合同中的擔保條款。例如,《擔保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保證
合同、抵押
合同、質押
合同、定金
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
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
合同中的擔保條款。”(三)
專利權質押
合同以向管理部門登記為生效要件。這里所指的“管理部門”,在《登記辦法》第2條作了明確規定:“中國
專利局是
專利權質押
合同登記的管理部門”。即
專利權質押
合同必須向中國
專利局
專利工作管理部申請登記,經登記后才能生效。《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以
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
合同,并向中國
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
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
專利局登記的
專利權質押
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四)
專利權質押
合同與一般的
專利權轉讓
合同、
專利權許可
合同不同。作為一種擔保行為,質押過程中一般不發生
專利權的轉移,即在
專利權質押
合同生效后,
專利權不發生轉移,仍屬于出質人所有;而
專利權轉讓
合同生效后,即發生
專利權的轉移。另一方面,
專利權轉讓
合同是一種獨立的主
合同,而
專利權質押
合同是一種從
合同,它依附于主
合同,主
合同無效,擔保
合同無效。《擔保法》第“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
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因此,
專利權質押
合同不能導致
專利權向質權人轉移。另一方面,在
專利權質押
合同生效后,質權人雖然能夠限制出質人的
專利權,但質權人也不得實施該
專利權。因此,
專利權質押
合同與
專利權許可
合同也不同所以
專利的質押或者
專利的質押貸款在我國的擔保法中有很明確的規定,而利用
專利進行質押,也成為了越來越多人的選擇,這樣不僅僅更容易貸款,也可以減少貸款所帶來的風險,而利用
專利進行質押,也可以看做是轉讓
專利權的一種,
專利質押
合同范本必須要符合擔保法的一些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