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對罪犯承認自己犯罪過錯并且主動接受懲罰的行為認定為認罪認罰,為了鼓勵罪犯積極認罪專門設了從寬的制度并且盡可能為其減刑,而在國外也有類似的叫做辯訴交易的一種制度。那么,認罪認罰從寬辯訴交易的區別是什么?1、發展的背景不同“認罪認罰從寬”是我國長期貫徹寬嚴相濟的政策的體現,是該政策的一項新的發展。長期以來,我國的司法資源一直處于非常緊張的情況,我國的普通刑事案件審判周期長,案件數量多,導致了案多人少的巨大矛盾,在此基礎上,對于輕微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的放寬是必然之策,但是我國的簡易程序改革尚不成熟,簡易程序的實施并沒有緩解矛盾,認罪認罰從寬就是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它將審判程序大幅度縮減,提高了審判效率,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司法改革,但應該看到的是,它并不是我國刑事案件審判的主流。2、適用范圍不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范圍只能是控辯雙方在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控辯雙方就犯罪嫌疑人積極認罪的態度而可能獲得的優待達成的協議,這與我國刑法的
量刑情節的規定是相一致的,即這種協商被限制在檢察機關和法律共同構成的框架之內,在此過程中,不能對罪數和罪名進行討論,這是對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的維護,也是對司法機關的權威性的維護。3、對事實和證據的要求不同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前提在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只有在此前提下的輕微刑案才能適用該制度,這樣設計的原因在于,我國的司法審判的要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拋開事實和法律去對案件進行裁判,這就是本末倒置,只有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的情況下,才能有公平正義可言,這也反映了大陸法系追求案件“客觀事實”的精神。辯訴交易制度的設計初衷就是在案件事實有爭議、證據有疑問的情況下,對被告人的輕罪輕罰,這與我國的現有司法理念是相沖突的。雖然二者的確存在明顯的區別,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種制度具備著相同的目的和宗旨,它們都是為了讓罪犯能夠為了自己的刑罰變輕而自愿配合司法機關對案件的正常審理和公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