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的情形有哪幾種事實收養關系可能受到法律保護的可能性比較小,因為當事人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或收養公證。現在看來,這樣的情況就會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風險。不過實踐中,多數人不是很清楚事實收養的情形有幾種,因此無法準確的判定。下面,我們就來為你詳細介紹一下這個內容。
一、事實收養的情形有哪幾種?
事實收養,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為,即欠缺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收養棄嬰;(二)收養孤兒;(三)收養走失或者流浪的兒童;(四)無計劃生育的嬰兒(多為女嬰)被私下送養、私下收養;(五)對被拐賣兒童的扶養;(六)無子女者為承續宗嗣認養他人子女;(七)無子女者為老有所養而收養他人子女;(八)親生父母確無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人收養。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兩點。一是事實收養人善意者多,惡意者少。二是被事實收養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二、如何解除事實收養關系?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群眾也認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公證或其他合法手續的收養。(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就是說,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訂立協議解除這種事實收養關系。但是,第二十八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還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就是說,如果你們就解除收養關系達不成協議,就只好向人民法院
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看是否達到了《民法典》規定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標準,如果達到了就會判決解除收養關系。(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如果養父母,既不缺乏勞動能力,又不缺乏生活來源,養父母也沒有這個要求,則可以不給付生活費。現實生活中,很多合法關系的建立都是需要按照規定辦理相應手續的,對于收養關系來講,除了要求當事人滿足條件外,還要辦理手續或進行公證。而在實踐中,也要注意出現事實收養的情形,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