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如何證明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
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
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
離婚的情形。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
離婚的條件。作為應準予
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
合同;(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
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五)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怎樣適用
適用此項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2、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義務。3、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準予
離婚的條件。4、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二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
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事實或分居未滿二年,也應依法準予
離婚。我們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分居
離婚中分居的時間是一方面的,除此之外其實還有其他的條件,就比如說夫妻是因為什么原因而分居的,這里只能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否則的話也是不滿足分居
離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