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
合同賠償:
1、支付未簽勞動
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2、支付未簽勞動
合同經濟補償金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
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
合同風險: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
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賠償,還需要承擔其他風險:1、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也就是說《勞動
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2、未簽勞動
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3、未簽勞動
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三、勞動
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
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
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用人單位如果未與勞動者簽署勞動
合同,需要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補償勞動者的損失。如果勞動者不想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想要終止勞動關系,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