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修金新政策是什么?
對于一個工程來說,質量是它的靈魂,如果一個工程質量不能得到保證,其他的也就是無稽之談,而工程的修建中一般會有工程質量保修期的
合同,這就是為工程后續的質量問題而做出的考慮,而工程質量保修就會涉及到保修金的問題,因為保修金一般是由工程修建方提供的,今天我們就一起去看看工程質量保修金新政策的規定。
一、工程質量保修金比例是怎么規定的
6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推出新的降費措施,其中決定把
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經初步測算,工程質量保證金約占
建筑業營業收入的3.2%左右,按照2016年全國
建筑業營業收入約17萬億元計算,工程質量保證金大約為5400億元左右。經過這次降費,將保證金預留上限從5%降到3%,預計每年可減輕企業負擔2100億元左右。
本次修訂的《辦法》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
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等等。
《辦法》特別強調,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
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發包人應按照
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有利于發展信用經濟、建設統一市場、促進公平競爭、加快
建筑業轉型升級。
二、
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多久
1、第六十二條規定:“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
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2、根據上述授權,國務院于 2000年1月30日發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3、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
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三、發包人承擔質量責任的情形
1、提供的勘察設計有缺陷。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程序。施工是將設計圖紙付諸實施的過程,如果勘察設計不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標準、技術規范和
合同約定,存在質量缺陷,再好的施工技術都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勘察設計有缺陷的情形包括沒有提供符合法定質量要求的勘察設計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包人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等。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
建筑材料、
建筑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建筑材料、配件、設備是
建筑活動的最基本要素,其不合格是工程質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
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
建筑材料、配件、設備的,發包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技術規范和承包
合同按質按量進行采購和提供;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
建筑材料。
3、直接指定分包人發包專業工程。分包是總承包人根據
合同約定或征得發包人許可將施工任務中的專業工程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發包人完成的行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發包人經常基于自身優勢將利潤豐厚的專業工程直接發包,如果由于分承包人過錯造成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選任指示不當的民事責任。
工程質量事關重大,工程后期的保養保修也是一大難題,為了對工程使用期限延長和提高工程使用的質量和安全性,工程質量保修已經成為了十分值得重視的問題,而工程質量保修金新政策一般是由國家的
建筑相關部門所規定的,從政策來看,這個比例是不斷提高的,也從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工程使用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