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服務期與勞動
合同期限一樣嗎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兩者有著一定的區別,但是不管是服務期還是勞動
合同期限,對于勞動者來說都是有一定的使用范圍,下面由本站的我們來為您解決這些問題,為您提供幫助.一、服務期與勞動
合同期限一樣嗎?勞動
合同的期限是雙方約定的勞動
合同的存續的期限。而所謂的服務期主要是用人單位出資給勞動者提供專項的培訓,而要求勞動者在培訓結束以后必須保證在用人單位服務幾年。因此,兩者不一樣。一般勞動
合同期限和服務期限有一下幾點區別:1、 服務期是勞動
合同的一項內容,是規定在勞動
合同內的。服務期是勞動
合同中可以約定的條款之一,是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適用的,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2、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決定在勞動
合同中加入服務期條款,需注意的是這一條款的適用還有條件限制,不是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可以約定服務期條款,只有在條例規定的三種情況下才可以約定,即出資招用、出資培訓、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3、 服務期不一定與勞動
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簽定勞動
合同的時候就約定。有時,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出資培訓或其他特殊待遇發生在勞動
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后與員工作出服務期約定。因此服務期可能小于
合同期,也可能等于或長于勞動
合同期。二、勞動
合同期限和服務期限不一樣怎么辦?培訓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期限與勞動
合同期限不一致時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呢?對此,應當視情況而定。(一)在服務期短于勞動
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服務期滿后勞動
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務期的影響,解除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不需要承擔
違約責任。(二)在服務期長于勞動
合同期限的情形下,又可以分作兩種情況:1、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
合同的,勞動
合同和培訓協議同時終止,勞動者不必承擔
違約金;2、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至服務期滿的,雙方應當續訂勞動
合同或者將原
合同期限變更為與服務期限一致。服務期內,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
合同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趧诱哌`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綜上所述為您詳細地介紹了服務期與勞動
合同期限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到您。您在簽定勞動
合同的時候,要看清楚重要事項。我們提醒您可以事前咨詢下專業的勞動法律師,萬一陷入糾紛中也可以找專業的律師來出謀劃策,以便及時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