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決只有在得到公民的認可并且能夠主動遵守
執行的前提之下才能夠樹立起國家機關的威信力,但是卻仍然有很多公民無視了法院乃至法律的威嚴拒絕履行已經針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的審判,利益與此相關的公民肯定會表示不滿,那么,拒執罪自訴提起程序如何提起?
一、拒執罪自訴提起程序如何提起?
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1、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
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來說,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
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
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
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
執行的;(2)偽造、毀滅有關被
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
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
執行人員進入
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
執行現場,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6)對
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7)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以及
執行公務證件,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8)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2、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拒執罪本來是威脅國家機關和法律的嚴重罪行而需要由國家出面對其進行制裁并且能夠讓其他的公民得到警示,但如果作為當事人的其他公民認為對方不
執行判決就是對自己的侵害是可以通過上述的程序提起自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