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當事人在
合同上面簽字蓋章之后,那么
合同就會成立,而多數情況下成立的同時其實
合同也就會生效。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些時候
合同成立了其實可能并未生效,這時可能是因為一方原因導致的。那另一方可以追究他的
違約責任嗎?此時
合同未生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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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未生效有
違約責任么
沒有。
二、
合同違約責任的種類
1、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2、預期
違約責任:所謂預期
違約責任,是指在
合同有效成立后至
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
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3、締約過失責任:在
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信賴利益損失時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
三、法定生效條件責任
尊重生效條件成就與否未定的效力狀態,履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準和登記手續,是有法定生效條件
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積極履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作為義務,能作為而不作為,致使
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未成就,其行為違反了成立有法定生效條件
合同當事人應遵守的義務,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此時
合同應認定為未生效,如果
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客觀上已不具有成就的可能,
合同終不能生效,對負有積極作為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應按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但若
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在客觀上仍有成就的,另一方當事人也愿意追求
合同生效的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依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判決另一方當事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負有積極作為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仍應按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只是賠償范圍和承擔方式有所擴大和區別。
合同中約定的
違約責任也是不會生效的,自然也就不會存在
違約責任一說。而《
合同法》中對導致
合同無效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雖然大部分
合同在成立之后就會生效,但如果是實踐
合同的話,則情況就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