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歸子女之類的協議
很多夫妻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二、約定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約定之類的協議將一方名下的婚前
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例如,劉某和鐘某結婚時,劉某為顯示自己的忠誠對鐘某說愿意將自己在結婚前買的在海邊的一棟別墅送給鐘某,可是以后一直沒去過戶變更,后來二人因感情不和而
離婚,在討論
離婚財產的分割時鐘某稱這別墅是劉某贈送的自己個人財產,不屬于分割財產的范圍,而后兩人因別墅的歸屬爭吵不止。但是經過法院認定該協議無效,因此這棟別墅是劉某的婚前個人財產,因未變更產權,鐘某不能獲得該棟別墅的所有權。
三、誰提
離婚誰無財產之類的協議
“誰提
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
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
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婚姻實際是男女雙方互相爭奪家庭主導權的拉鋸戰,夫妻為了避免以后出現矛盾而約定各種協議,包括
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但是有時約定的協議是白費的。因此只有了解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無效情形,才能在避免在
離婚財產分割中失去屬于自己的那一份財產。綜上所述,一般在法律看來已經沒有任何的公平可言的協議都是無效的,盡管是由雙方出于當時的自愿也不能讓協議正常的生效而損害了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因為當時的認可也會出現反悔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