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解決勞動糾紛遵循自愿原則,根據此原則,調解或仲裁機構獨立于政府的特征較強,由雙方當事人協議是否調解或仲裁;和解協議必須是雙方自愿達成;仲裁人員應由當事人選擇。那么,在實踐中,勞動糾紛有哪些處理機構呢?此外,如果勞動爭議雙方選擇通過勞動局來解決糾紛,那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又是多久呢?下面將為您詳細講述。
一、勞動糾紛有哪些處理機構
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找一下機構處理: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的群眾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行政代表由企業行政方面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協商決定。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h、市、市轄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2008 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
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于仲裁時效規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立法過程中,由于有許多意見認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六十日的時效期間過短,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在最后參照了民法通則關于特殊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綜上,是關于“勞動糾紛有哪些處理機構”以及“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多久”的法律材料,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實際上,無論是調解還是仲裁的方式,只要能及時解決勞動糾紛,那么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就是可以選擇的。而如果方式選擇的不對,則很可能達不到您的目的。因此,當您遇到勞動糾紛時,建議您最好是先咨詢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有效的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