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述規定,決定債務是否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的前提是涉案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除此之外,婚姻法并未對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前提設置其他額外條件。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無非兩種,即,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條規定中的除外條款實際排除了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除此之外的債務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侵權債務與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侵權行為給別人造損害的,如果是一方主觀原因,另一方并不知道,就不應該承擔侵權債務,另外,
離婚時是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必須兩個人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的致殘費用,屬于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