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鑒定的定義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工傷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鑒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時間應當是工傷職工的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或者是已經痊愈。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評定)流程的說明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
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三、勞動能力鑒定后可能存在的爭議及解決辦法
(1)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怎么辦?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認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偏輕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勞動能力鑒定后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如何處理?
《工傷
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四、需要強調的幾個問題
(1)什么是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是指已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過的工傷職工,在鑒定結論作出一段時期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的復查鑒定。
(2)為什么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要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傷
保險條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勞動能力鑒定是按照工傷職工當時的傷情和殘疾狀況程度作出的,而工傷職工的傷殘程度有可能通過
醫療康復得到減輕,也有可能進一步惡化。規定為期1年的觀察期,可以防止當事人過于頻繁地提出復查鑒定,干擾正常的鑒定工作。
(3)哪些人有權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經辦機構即工傷
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
但是也要注意
工傷鑒定是以你所受的傷被認定為工傷為基礎的,這個認定的過程也需要專業的
醫療機構認定,而且
工傷鑒定也有很多分類,所以在遇到這方面的問題的時候還是要多尋求法律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