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價格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
行政處罰。并且,政府價格主管部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同時,該法又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這些規定,本案中的物業公司違反物價局批準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收費過高,對此,你公司既有權向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由價格主管部門對其進行
行政處罰,也有權要求物業公司退還多收的管理費,如有損失也可要求物業公司給予賠償。以上兩項權力的行使并無先后順序,既可以先舉報后求償,也可先求償后舉報,還可以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