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什么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依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時應該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日通知的,以給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替。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
合同法》第40條。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其他
違法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的賠償金,是指在勞動
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
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金的法律依據和標準是:《勞動
合同法》第48條。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從上述有關代通知金和賠償金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而依法解除勞動
合同時才發生的;賠償金完全是針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一種懲罰性賠償,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
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兩者是不能兼得的。因賠償金相對于代通知金已經能夠較好地起到保障勞動者權益并懲罰用人單位的作用,所以無需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1個月替代期工資。首先代通知金,這個問題在法律當中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其次,代通知金,它是指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
合同的時候沒有提前30天之內通知,所以針對這個行為需要進行一定的懲罰,也就是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給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