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物業管理費與
違約金不能相抵。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系,是不同的
合同主體。從法律關系上來說,“延期交房
違約金”與“物業管理費”不能相互抵消。
其次,對于“債務轉移”應簽訂協議。《
合同法》第84條規定了
合同轉讓中的“債務轉移”行為,即“債務人將
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也就是說,開發商對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
違約金”的債務,如果轉移給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即折抵一至兩年“物業管理費”,要經債權人———購房人同意。
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要經債務受讓人———物業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三,折抵一年以上物業管理費也是違法的。
相關文件規定,物業在收取管理費時,不得一次性預收多年物業管理費。而開發商以“延期交房的
違約金”抵消一至兩年以上“物業管理費”的行為,事實上是變相收取一年以上物業管理費。所以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最后,用物業管理費折抵延期交房
違約金還有可能侵犯小區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所以提醒消費者,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留存與開發商逾期交房相關的書面
違約證據,以便在日后進一步處理該問題時能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