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離婚后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
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在分割
房產時,也會根據分割財產的方法,需要將
房產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二、
房產作為共同財產時的處理情況
(一)
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對所有權無爭議的處理情況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二)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
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頭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比如一方購買房屋時花費50萬,經過雙方出資裝修后,房屋升值30萬,總價值80萬,那么升值的30萬則應該平均分割;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四)根據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五)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如哪一方負責撫養子女等因素判決由哪一方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三、
房產作為個人財產時的處理情況
夫妻在
離婚時僅能對共同財產主張分割或處理,而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不能主張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下列情況認為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一)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產權證,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二)一方婚前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
房產,并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明確約定遺囑繼承人或受贈與人只為夫妻一方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對于
房產,即使是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屬于個人財產,但在結婚之后
房產會有升值,婚后的升值部分其實在
離婚的時候也是可以要求分割,這點是很多人忽略的地方,認為只要是對方的個人財產,那么
離婚的時候就一定不能要求分。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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