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
合同簽1年是否可以?
我國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勞動
合同必須簽多久,因此,勞動
合同簽多久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協商,是可以簽訂一年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
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
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
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
合同即終止。
簽訂勞動
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
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
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
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簽訂勞動
合同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簽訂
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
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
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
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
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
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板的口頭承諾。
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
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
有的單位采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
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
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
有的勞動者為多掙錢,默認了企業要求嚴重超時的加班加點,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工資爭議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環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學性的制革、制鞋行業企業,還有機械加工行業可能給工人帶來的機械性傷害的工作環境,都要在
合同中對環境危害可能造成的傷害明確表達出來。
7、社會
保險約定
有的企業以“不辦社保可以多領工資”的說法,來誤導勞動者主動選擇放棄社保。對于社保問題要有長遠的考慮,工作時間越長,這個問題就越大,它涉及到養老的問題;一旦發生工傷意外等,最快速的解決方式是先通過勞動者購買的社會
保險,快速選擇走工傷
保險補助的綠色通道救死扶傷。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由此得知,勞動
合同簽1年對這種做法沒有什么不合理的,在我國的勞動法當中從來就沒有強制性的要求公司簽的勞動
合同必須是幾年的。不過為期一年的勞動
合同當中的試用期一般都是不能夠超過30天的,只要職工這一年之內勤勤懇懇的工作,不需要擔心勞動
合同的時間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