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證人證言,證人證言如何認定
在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就是由證人證明案件事實經(jīng)過。證人通過證言的形式來證明案件的事實,那怎樣認定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證據(jù)的一種,那證人證言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jù)?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怎樣認定證人證言證人證言如何認定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guān)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wù)。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
所以,證人應(yīng)當是除當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夠辨別是非并正確表達的公民個人,單位不能作證人。
鑒于證人的身份是由于他們對案件情況的感知在客觀上與案件之間形成了相應(yīng)的證明關(guān)系所決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辦案人員隨意指定更換;證人本人也不可以僅以個人意見作證或拒絕作證;證人必須親口陳述或親筆書寫證言,除辦案人員制作筆錄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這種“證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時決定了證人作證的優(yōu)先,即當訴訟中的證人身份形成以后,他們將不可以在訴訟中擔任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及鑒定人、翻譯人員等。
1、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guān)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guān)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有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與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觸或耳聞目睹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這種陳述可以直接指認犯罪過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證據(jù)。另一種是與犯罪分子沒有直接接觸或耳聞目睹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這種陳述的內(nèi)容不如前者豐富和具體。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guān)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它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他人犯罪是否屬于這種證據(jù),一般認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他人犯罪的性質(zhì)、內(nèi)容應(yīng)當加以適當分析,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揭發(fā)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實時才是口供,否則是證人證言。
二、證人證言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法庭定案、判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與案件有關(guān)的情況的說明、陳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但并不是說所有的證人證言都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具體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jù)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jīng)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zhì)、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nèi)容與相關(guān)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應(yīng)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鑒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jīng)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法庭對于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jīng)過調(diào)查,運用調(diào)查、詢問、技術(shù)鑒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結(jié)論等其他證據(jù),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證人證言對于法庭斷案有直接的影響,法庭應(yīng)當認真查證是否符合以上條件,以確保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這也是為了準確、及時打擊犯罪,做到既不放過一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無罪的人。證人應(yīng)當如實作證,講明真實情況,法庭對于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證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9條規(guī)定:“下列證據(jù)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shù)淖C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在我國,證人證言屬于刑事證據(jù)中最為重要的證據(jù)。但并不僅僅是證人作出的才叫證人證言,此時還包括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至于司法實務(wù)中該怎樣認定證人證言,我們已經(jīng)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如果不經(jīng)認定,那么該證人證言就是不會被法院采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