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處于“弱勢地位”的
拆遷戶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規定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拆遷戶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
《司法解釋》規定,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
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
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
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
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被
拆遷人請求解除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黃松有表示,無法取得房屋的
拆遷戶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
買賣
合同無效可請求解除“按揭”貸款
商品房擔保貸款,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品房“按揭”。《司法解釋》明確了當事人行使商品房買賣
合同解除權的條件。《司法解釋》規定,在商品房買賣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按揭”貸款。
對當事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
合同時,明確約定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的,如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買房戶不能簽訂擔保貸款
合同而導致買賣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應當允許當事人解除
合同,否則買房戶沒有能力支付購房款,也無法實現商品房買賣
合同的目的。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當事人行使擔保貸款
合同解除權的條件。買房戶簽訂商品房擔保貸款
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購買商品房,當商品房買賣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買房戶貸款已經失去了意義,如果不允許解除
合同,對買房戶是不利的。而貸款銀行在沒有任何擔保的情況下將大量的貸款供給買房戶,也將面臨很大的風險。因此,在商品房買賣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
合同。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商品房買賣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
合同也被解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房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