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如果對
勞動仲裁的裁決不服而想提起勞動訴訟時,應該注意不能過了訴訟時效。那么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有多長呢?如果勞動者想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應該了解有關“發生勞動爭議如何
起訴”的內容。對于上述兩個問題,本文也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希望能夠幫到您。
一、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有多長?
我國法院規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為3年,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15日,即案件當事人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書不服,應當在收到該仲裁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逾期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是,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
上訴案件的審理時限是,自第二審法院審查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對于超過規定時限未作出處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案件審理法官予以解釋,咨詢未果的可以向法院相關部門進行投訴。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就該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起算點如何確定,勞動部答復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由于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這個前置程序,而這一程序又是法院是否立案審理的關鍵,因此勞動者也應注意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
二、發生勞動爭議如何
起訴?
勞動爭議當事人要向法院
起訴,應當注意法律對
起訴條件的基本要求,主要條件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和
管轄的范圍。此外,還必須符合
起訴時效的規定,也就是當事人必須在收到
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起訴。因此當事人
起訴時應同時提交仲裁裁決書,一方面說明勞動爭議已經過了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也能證明是否符合
起訴時效的規定。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員會做為被告,因仲裁委員會不是民事主體,而是公斷機構。勞動爭議案件訴至法院后,訴訟當事人仍是勞動爭議原來的當事人。當事人向法院提
起訴訟,應當遞交
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效副本。書寫
起訴狀確在困難的,可以口頭
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或者口頭
起訴后,進行審查認為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訴。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勞動糾紛。我們知道,在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申請
勞動仲裁,只有在對
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時,才可在一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勞動訴訟。在提起勞動訴訟的過程中,勞動者要注意對證據的收集,以增加勝訴的可能性,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困難,不妨咨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