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因為種種原因發生的勞動糾紛并不少,對于勞動者來說,發生了勞動糾紛該怎么辦呢?有很多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勞動者在解決勞動糾紛時,如果最終走到了訴訟這一步,對于勞動爭議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呢?對于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下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希望下文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一、發生了勞動糾紛該怎么辦?
1、勞動糾紛屬于勞動監察的范圍,當事人填寫《投訴登記表》。屬于
勞動仲裁范圍的,當事人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2、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勞動監察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及詢問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然后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責令改正、行政處理、
行政處罰等處理。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結案。確因案情復雜不能結案的,經上級領導批準后可延長30日。3、經了解屬于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申請由區
勞動仲裁委員會
執行立案、開庭、裁決程序。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上級批準,可延長期限但不得超過15日。
二、勞動爭議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訴訟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1、一審程序分如下4個階段進行:(1)
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或者口頭
起訴后,進行審查認為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訴。(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
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后,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2、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序。但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
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3、審判監督程序是當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
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
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上文中都有為您詳細進行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后,為了有效地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益,建議您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勞動糾紛,或者是向有關勞動部門投訴,或者是直接申請
勞動仲裁。如果您選擇
勞動仲裁的方式,您就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果最終您對
勞動仲裁的裁決不服,您就可以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在訴訟的過程中,您更需要提供齊全有關的證據,以便在訴訟中處于有利地位。如果您對證據的收集存在疑問,建議您咨詢勞動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