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和平安定的社會風氣是靠著我國的司法機關和相關的執法者的不斷努力獲得的,但就是有一些人想要破壞這一成果。聚眾斗毆就是其中的一種,那聚眾斗毆三人算嗎有哪些規定呢,下面我們就這一類的犯罪行為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多少人能構成聚眾斗毆罪
三人成“眾”,“聚眾”就是“糾集三人以上的行為”,但對“三人”的理解恰是爭議所在。如:聚眾斗毆要求至少有雙方互毆,是否要求互毆雙方均達到三人以上?一方是三人以上,而另一方僅一或兩人是否可以構成本罪?雙方人數均未達到三人,但總數達到三人的,是否可以構成本罪?糾集者是否包括在人數內? 筆者認為,第一,聚眾斗毆罪中的 “眾”應該理解為斗毆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達到三人以上。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任何一方未達到三人以上就否認聚眾斗毆的存在,有放縱犯罪的嫌疑,不利于打擊此類犯罪。因此,達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即可構成本罪。另一方因為缺少“聚眾”的要件而不構成本罪;第二,如果雙方均未達到三人以上,即使雙方人數相加達到三人,也不能構成本罪,而只能認定為一般的斗毆行為,如果在斗毆中有其他犯罪發生,則可認定為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等。因為,至少一方聚眾三人以上實施斗毆才能達到聚眾斗毆罪所要求的侵害公共秩序的程度;第三,糾集者是否包括在“眾”之內,取決于糾集者有無親臨現場指揮或參與斗毆,若有親臨現場則應計算在內,反之,則不包括在內。另外,雖然我國刑法只處罰聚眾斗毆罪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不處罰一般參加者,但一般參加者仍應計算在聚眾人數之內,成為
量刑的重要因素。
二、如何處罰聚眾斗毆犯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顯然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不算。我國的法律規定雙發的人數均達到3人以上才算做聚眾斗毆,而這里的3人是雙方的人數顯然不能算做聚眾斗毆。但是對于這一類的您行為,我國的相關法律也會追究犯罪者的犯罪事實予以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