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淄博受傷在泰安
工傷鑒定可以么?按規定,在受傷地淄博的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在淄博地市人力部和社保局報名申報。單位應在30天之內上報工傷申請,在認定工傷之前的
醫療費由單位先行墊付。申請審批后由工傷
保險金列支。下面來詳細說明
工傷鑒定的法律規定。
一、《工傷
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
醫療的有關資料。
二、如果存在傷殘,傷情穩定之后向淄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結論主張工傷
保險待遇;如果不存在傷殘,可以提交資料進行工傷
醫療待遇結算。辦理不同的實現,需要的材料和地點、窗口可能不同,咨詢當地人社局。
三、淄博市工傷認定所需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3.勞動、聘用
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4.
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屬職業病的需提供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
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5.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家庭詳細地址、聯系電話等);
6.淄博市企業職工工傷報告表(個人提報不必提供);
7.《職工工傷事故備案表》48小時內快報(個人提報不必提供);
8.用人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提報不必提供);
9.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個人提報不必提供);
10.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淄博市工傷認定辦理流程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
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需提交書面申請,經有
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應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綜上所述就是我們整理的
工傷鑒定有關規定的介紹。勞動者
工傷鑒定機構應該是受傷所在地的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由淄博地市人力部門和社保局具體負責材料審核,接受申請后,在15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通知單位補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