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法律問題屢見不鮮,涉及層面也是十分廣泛,相信不管是行政執法人員更或是其他人都十分關注這方面的問題,今天,我們我們以
行政處罰案件為視角,分析整理出
行政處罰案件移交相關問題,也希望通過此文能夠幫助到您。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遵照下列程序:1.在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后,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向公安機關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即正職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3.移送案件時,應隨案附送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3)涉案物品清單;(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4.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予以立案。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以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5.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還就在經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情況下,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理以及移送前行政執法機關已作出
行政處罰的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1)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應當給予
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
行政處罰。(2)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
執行。依照《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最后,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案件后自己是否需要作結案處理的問題,應根據實際情況解決。如果在初步調查階段就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尚未立案即需移送公安機關
管轄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決定不予立案。如經公安機關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并退回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立案。綜上所述,
行政處罰案件移交在我們行政執法機關案件處理過程中處于一個邊緣位置,無論是從
行政處罰案件移交的程序,還是當前
行政處罰案件移交中存在的問題等方面來看,他扮演者一個十分關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