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要是想要通過分居的方式
離婚的話,則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分居
離婚條件,此時就需要收集一些夫妻分居的證據。那到底實踐中,夫妻分居要哪些證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夫妻分居要哪些證據
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
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
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夫妻分居
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要想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
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盡管分居事實客觀存在,但是口頭提出的證據是不容易被法庭采信的。所以,要證明夫妻分居以達到
離婚的目的,必須搜集和掌握相應的掌握來證明存在分居的事實。
一般情況下,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好一些。
分居
離婚是生活中常見的現象,夫妻分居的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至于夫妻分居要哪些證據,就包括一方的租房
合同、雙方在分居之前簽訂的分居協議等等。而要是當事人不清楚該如何收集分居證據的話,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提供幫助。當然,法律中規定夫妻以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必須要持續分居兩年以上的時間,那么才能判決夫妻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