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適用
合同法嗎 ?
合同法規定,對于婚姻,收養以及監護等關系人身的協議,不適合
合同法,如果關系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內容,屬于
合同法范圍,對于夫妻雙方財產問題,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婚姻法沒有規定的,采用民法通則和
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有關人身關系性質的協議不適用
合同法,夫妻關于財產處理的約定以財產關系為內容,屬于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鑒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性,對夫妻財產問題的處理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等相關法律,當這些法律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民法通則》和《
合同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關于
離婚協議
首先我們來了解
離婚協議,根據參照《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那么
離婚協議有些什么特點呢?1、必須為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于
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
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
離婚協議是登記
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
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
離婚協議則須完全符合這些要求。2、當事人的特定性。
離婚協議的當事人必須為夫妻雙方,這點是協議與一般
合同不同的重要區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該協議不得由他人代為簽定,必須為夫妻雙方親自簽定。這也是與其他一般民事行為的不同之處。這一點可以說明
離婚協議本身就是一個帶有人身屬性的
合同。綜上所述,
離婚協議適用
合同法嗎?
離婚應當首先采用婚姻法,對于婚姻法沒有規定,可以適用
合同法和民法通則,
離婚協議本身帶有人身屬性的,也屬于
合同,
離婚協議符合
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書面形式的
離婚協議書,
離婚一年以后對于財產分割反悔的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