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申訴是否可以
管轄權異議申訴,是指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在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申請
再審的問題。在生活中,對他人的決定我們尚可以反對或表達自己的意見,那么,針對
管轄權異議被駁回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訴呢?下面由我們為您解答。
對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訴,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對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8月5日法(經)復(1990)10號批復和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1993年1月20日法經(1993)14號復函的精神分別處理:
一、
管轄權異議不可以申訴的情形
(1)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
管轄權異議,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審議的,就不存在對
管轄權異議申訴;
(2)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管轄權異議,后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訴,視為自動放棄異議,案件審理后再提出異議的,法院不
再審議;不存在申訴問題。
(3)一、二審法院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就法院的
管轄權問題申訴后,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二、
管轄權異議可以申訴的情形
(1)法院對案件實體審理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
管轄權是有錯誤,但判決是正確的,應當不再
再審,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如果經審查,認為裁定和判決均有錯誤,經過
再審和提審,撤銷原判決和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2)當下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且發生法律效力而對案件尚未作出判決之前,上級法院如果發現該
管轄權異議的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即以職權裁定撤銷該錯誤裁定并將案件移送到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同時《規定》新增了法院對
管轄權異議案件的處理,即法院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對
管轄錯誤的案件提起
再審。見法條如下:
1、當事人不服
管轄權異議裁定的
上訴案件由
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
海事海商案件的審判庭審理。
2、發生法律效力的
管轄權異議裁定違反
海事案件專門
管轄確需糾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再審。
綜上,
管轄權異議申訴問題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不能一概而論。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
管轄權異議,或逾期不提出或在裁定前申請撤回異議的,即不可以申訴,其他情況下是可以申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