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產
保險原則包括哪些方面?在
保險產品中,除了人身
保險,最重要的當屬人民財產
保險了。我們會對比較貴重的物品投保,這樣一旦發生財產損失,就由
保險公司按照
合同條款賠付。
保險公司在履行賠付過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那么人民財產
保險的原則有哪些?下面我們隨著我們的這篇文章來做個了解。
人民財產
保險的原則有哪些
1、
保險利益原則
是
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原則”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
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系。即在
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第12條規定:“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
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
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
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
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
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
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
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
合同及
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
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
合同無效,或解除
合同,或不履行
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
含義為“
保險人對于承保范圍的
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
保險責任,而對于承保范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按照該原則,承擔
保險責任并不取決于時間上的接近,而是取決于導致
保險損失的
保險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圍內,如果存在多個原因導致
保險損失,其中所起決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會產生
保險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由于導致
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會有多個,而對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經濟上不利益且無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則作為認定
保險事故與
保險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重要原則,對認定
保險人是否應承擔
保險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
保險的核心原則
它是指在財產
保險中,當
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
保險人經濟損失時,
保險公司給予被
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
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綜上所述,
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遵守的行為規范構成了人民財產
保險原則,其中包括最大誠信、近因原則等。
保險公司應該按照這些原則辦事,規規矩矩的履行賠付義務。如果我們發現
保險公司違背了相關原則,對我們合法利益產生傷害,我們可以向
保險公司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