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遺囑誰的效力最高
1、如果多份遺囑中沒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由此可見,在同等層次的遺囑之間,后立的遺囑效力高于先立遺囑的效力。
2、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在不同層次的遺囑之間,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同時這一點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得到體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怎么認定遺囑是否有效
只要不存在下列遺囑無效的情形,遺囑便是合法有效的,應得到完全
執行。遺囑無效包括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具體包括: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最高法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偽造的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基于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是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立遺囑人可在遺囑生效前,即生前處分其作為
遺產的財產。一旦遺囑人生前處分了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就等于遺囑人變更了原來遺囑中相應的內容,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處分的他人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4、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1)遺囑中未留特留份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独^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
遺產份額。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機,二是將增加社會負擔。這是法定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遺囑沒有保留特留份,在
遺產處理時,應首先留下必要的
遺產,剩余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独^承法》第28條規定“
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最高法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
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
遺產中扣回” 被繼承人死亡后,撫養子女的義務隨之消失,但對于胎兒出生后是活體的而言,其需要撫養教育費用,遺囑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權利。因此,遺囑如果不給胎兒保留相應的份額,將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應從
遺產中撥出一部分作為胎兒的繼承份額。
5、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間沖突造成遺囑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因是雙務的
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扶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沖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6、
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于或等于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后無剩余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部分無效的情況下,并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
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多份遺囑誰的效力最高”以及“怎么認定遺囑是否有效”有了進一步認識。確認遺囑無效后合法的
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安排。沒有遺囑或者遺囑因各種原因無效或者雖有遺囑,對于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
遺產,
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在遺囑
執行過程中遇到任何法律問題,最好及時求助于專業的
遺產繼承律師,幫助你解決問題,更好地適用遺囑繼承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