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誤工費食宿費怎么計算?
《工傷
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規定:“……經
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與在當地簽訂服務協議的
醫療機構就醫相比,會發生額外的交通費用,并且在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或者不能立即住院時,會發生額外的食宿費用,這其中還包括必要的陪護人員的交通和食宿費用,這與
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屬于不同的開支項目,因此應單獨計算。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受害人應獲交通食宿費用的賠償,以其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計算。其計算公式為:交通食宿費賠償金額=交通費 住宿費 伙食費=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標準×往返次數 職工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天數 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費標準×天數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交通食宿費的規定《工傷
保險條例》第29條 第4款后半句經
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 第9項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第10項住宿費: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
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第23條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工傷
保險條例》中未明確規定陪護人員的交通食宿費的賠償金額及人數限制,對此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所必需的陪護人員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費用予以賠償,其數額按照上述標準計算。在訴訟的過程中涉及到所有賠償費用都需要結合實際來判斷,而對于當事人的損失法官也會做出最客觀的認定,尤其包括誤工費和食宿費等這些非直接性的損失就更加需要有證據來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