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性質:屬于香港聯合交易所認為合適上市者。
◆營業紀錄:申請人需證明在上市文件日期之前24個月期間的活躍業務紀錄。主要經營一項業務而并非兩項或多項不相干的業務。聯交所可以于下列情況下放寬上述24個月的規定:申請人屬于天然資源開發公司;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或在聯交所接受的特殊情況下。
◆預計市值:上市市值需達港幣4600萬元。
◆持股比例:公司在上市時的市值不超過港幣10億元,則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或市值3000萬元,以較高者為準。公司在上市時的市值為港幣10億元或以上的,則最低公眾持股量為15%或市值港幣2億元,以較高者為準。股東的數目視
股票發行的規模和性質而定,上市時的
股票最少要由100名人士持有。管理層股東及高持有量股東于上市時必須最少持有已發行的股本的35%。
◆財務資料:依照香港或國際會計準則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