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國家嚴厲禁止的行為,因為醉酒駕駛確實會帶來嚴重的
交通事故的發生,對于人身安全危害性都是非常大的,當然醉酒駕駛它也存在著
保險問題,也就是交強險的部分,很多人對此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醉酒駕駛交強險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一、醉酒駕駛交強險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三種情形在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
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
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該條款推斷,醉酒駕車造成
交通事故后,
保險公司似乎只能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而不是“賠償”“損失”。
二、結合《條例》的上下文來理解一下。
《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
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制定本條例。本條闡述了《條例》的立法目的:保障機動車道路
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顯然,與C
保險公司的理解相悖。另外,《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
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
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
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本條闡述了
保險公司可以不賠的情況,即:道路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
保險公司都應予以賠償。實際上,《條例》第二十二條只是規定
保險公司的墊付范圍,及對墊付費用的追償權,并非拒絕賠償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的法律規定。2008年11月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權威雜志《人民法院報》的《法周刊》欄目中,登載了一篇題為《在醉酒駕車肇事 交強險承保公司不可免責》的文章,其中引用的案例,即是對本文理論的實踐支持。案件最終以受害人勝訴的圓滿結局劃上了句號。首先我們在這里給您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我們國家規定的
保險是可以向致害者追償的一些具體的范圍,其中就包括醉酒駕駛的情況,如果還有什么不懂的話,當然也可以咨詢一下當地比較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