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試用期多久
勞動
合同試用期,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依照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
合同的同時,在勞動
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的、
合同解除條件亦無嚴格限制的期間。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規定試用期。但勞動者應注意以下事項:第一,試用期也必須簽訂勞動
合同,試用期是整個勞動
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不得簽訂沒有勞動期限而只有試用期的勞動
合同。第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
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
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第三,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員工只能試用一次。
二、試用期要買社保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
保險是法定的義務,當然也包括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
保險基金按照
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
保險,繳納社會
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
保險,繳納社會
保險費。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若干問的通知》第3條之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
保險費。而很多單位是從轉正之后才開始賣社保,這顯然是不合法的行為,遇到這樣的情況你可以依法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要求其補交之前的社保費用,若需要幫助的話也是可以再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