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員工之間都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在尋找工作的時候,職工錄用到公司,會和公司簽訂勞動
合同,
合同中對于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公司應該依法支付勞動者報酬,勞動者也應該在自己的權利行使范圍之內承擔勞動義務。那么關于公司勞動
合同丟了怎么辦?
一公司勞動
合同丟了怎么辦
勞動
合同一式三份,由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各保存一份。
如果勞動者保存的一份丟失,可以到用人單位復印他們保存的一份,然后加蓋印章,標注復印來源即可。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復印,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復印,方法同上。
有
合同,是不能再補簽的,除非用人單位愿意。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
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
《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時,勞動者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文件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于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建議勞動者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并向勞動監察部門、
勞動仲裁部門提請
勞動仲裁或故建議勞動者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
起訴主張勞動者的權益。勞動
合同因缺少法定必備條款,是一份不完備的勞動
合同,但已經具備的條款是成立且生效的;該書面勞動
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缺少的必備條款可以協商補充,也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
合同無效,應僅指勞動
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勞動
合同缺少必備條款并不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并不能認定為無效。
公司勞動
合同丟了怎么辦,勞動
合同都是一人一份的,如果說公司的勞動
合同丟失了,那么可以用勞動者手頭上的一份勞動
合同進行復印,然后到相關的機構進行蓋章也是一樣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
合同對于保護個人權益十分有用,還是保管好比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