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對犯罪分子作出的
量刑處罰一旦生效的,那么一般情況下就要對犯罪分子收監
執行具體的的處罰,當然也有一些情況下可以對犯罪分子進行監外
執行。那法律中規定監外
執行的適用條件是什么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監外
執行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監外
執行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執行。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對具備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二、哪些人不能夠監外
執行
監外
執行,是指被判處剝奪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
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
執行刑罰的一種
執行辦法。監外
執行并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適用,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并且必須經過法定的條件。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
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
執行。如在
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
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
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
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
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從上文看來,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則可以申請監外
執行,是否能夠獲得批準,則還要經過監獄主管機關的認定。對監外
執行的適用條件以及適用程序,相關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平頂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