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提前離職要付
違約金嗎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不需支付
違約金。勞動
合同法規定,轉正以后的員工如需辭職,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至于員工主動離職是否要支付
違約金,在現在的勞動
合同法中規定的
違約金支付有兩種情形:第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除了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二、員工主動辭職的程序有哪些?《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該規定表明,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
合同。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勞動
合同直接約束著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如果不賦予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權利,將導致勞動
合同變相成為勞動者的賣身契約,不僅損害勞動者的基本人權,而且與現代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相悖,使原本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處于更加不平等的地位。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單位常常利用其在勞資關系中的優勢地位,在勞動
合同之外迫使勞動者與其簽訂一些限制勞動者行使正當權利的條款,如:勞動者離職
違約金等。這些條款實際上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非法限制剝奪了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屬于無效條款。勞動者雖然可以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但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選擇新的勞動者,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
合同當中一般都會就期限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在約定的期限尚未屆滿之前,其實也是經常出現提前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況,就包括單位辭退員工和員工自己辭職。那么員工提前離職要付
違約金嗎?在一般情況下其實是不用的,如果此時單位有與員工約定服務期的話,在服務期尚未到期之前就提前辭職的,這樣的情況下往往才會涉及到
違約金的支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