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聘請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往往都會需要大量的證據來作證當事人的犯罪事實才能夠讓真相被所有人信服,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證據之間的關聯性缺少客觀性就需要通過鑒定的程序來進行判斷,為此訴訟法中也專門提及了關于鑒定程序的規定。那么, 刑事訴訟法聘請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一、刑事訴訟法聘請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1.選定鑒定人。鑒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鑒定部門具有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指派、聘請的鑒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的人。2.偵查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3.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4.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并說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鑒定意見一般用鑒定書的形式制作。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5.偵查人員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鑒定人作補充鑒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重新鑒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事實真相既然需要證據來證明也就需要在保證其客觀性和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夠得到最后的結論,鑒定的重要使得所有人都會在這個環節上更加注意許多法律細節而保障自己的訴求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