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一個緩刑制度,緩刑就是對于犯罪行為人的處罰緩期
執行,一般緩期的期限為五年時間,這五年時間,行為人應該隨叫隨到,只要相關機構傳喚,就應該馬上到該機構報道等,不可以不經過允許就私自的離開戶籍所在地或者是居所地。那么關于怎樣才能判緩刑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怎樣才能判緩刑:
爭取緩刑,就要有證據證明自己符合緩刑的條件。
《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
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有前科的人可以判緩刑嗎
只要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就可以判緩刑,但是如果前科已經構成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怎樣才能判緩刑的內容我們整理在上面,關于緩刑,行為人必須具備四個緩刑的條件,并且還要根據現實的態度等等考慮是否可以判緩刑,法律對于未成年人還有孕婦的規定是,應當判緩刑,除此之外的行為人為可以判緩刑,二者程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