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簽訂
合同有時間規定嗎從法律規定來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及時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但是,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各種理由,無故拖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致使一些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那么,法律對用人單位簽訂
合同有時間規定嗎?下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
1、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2、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時的陷阱
目前存在部分企業濫用的情形,比如試用期滿才簽、試用期很長、工資很低、試用期不參加社保等。1、首先要明確,可以有也可以沒有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
合同期內的。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因此,企業不能以試用期為由不簽訂勞動
合同,且試用期內也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
保險。試用期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2、試用期的長短也有講究。勞動
合同期限個月以上不滿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個月;年以上不滿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個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期限不滿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3、不能隨意調整崗位工作地點、
合同內容。雙方應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至于單位可隨時調整員工崗位、地點,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則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一旦單位在
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地點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如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
合同無法履行,而雙方又無法就變更
合同達成協議的,則可按解除勞動
合同處理,企業應支付經濟補償。4、休息休假首列
合同必備條款
合同內容:雙方應確定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很多企業嚴重超時加班,有的還規定:單位可以根據生產需要,隨時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不得拒絕。5、患病非因工負傷有相應待遇。企業應依法為職工參加社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在
醫療期內應有病假工資常見花招:一些用人單位常以參加社保職工也要交錢、有員工不愿參保為由,不為員工參保。還有些單位規定,員工患病停工治療的沒有工資。用人單位應依法參保并將為勞動者辦理參加社保手續和扣繳社保費的情況如實告知職工。6、用人單位的“生死
合同”無效。一些單位沒有明確告知勞動者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有些
合同還規定,如果因為勞動者“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發生的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之類的“生死
合同”條款。
專家指導: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這種告知等義務是法定的、無條件的,不能等勞動者咨詢才告知。綜上所述,的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中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簽訂
合同有時間規定嗎”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答,從上文中您可以知悉,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否則,勞動者一旦受到傷害,用人單位將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