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刑事訴訟法對司法審判的程序進行保障,那么很難確定整個審判的秩序就是正當合法的,所以正是要為了能夠體現我國法律所具備的公正性才要確保刑事訴訟法能夠在司法審判工作當中被正確使用的。我國刑訴法75條規定的內容是針對某些強制措施在
執行的時候的一些規定。
一、刑訴法75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的
執行與監督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
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
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
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
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監視居住的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1、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
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
執行。
2、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
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
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
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
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您能夠看出,刑訴法75條規定的內容是屬于監視居住或者是
取保候審等這些相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您在了解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時候,應該結合著我國對于
取保候審所規定的一些條件上的限制,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都是有時間規定的,超出了時間限制以后,不能重復的對當事人仍然使用這些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