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物質引起的疾病。因工負傷,顧名思義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情形。無論是職業病還是因工負傷,都與用人單位有關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勞動保護制度不盡完善有關,發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作為用工組織者和直接受益者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一旦發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都可能造成勞動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如果此時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將會給勞動者的
醫療、生活等帶來困難,因此勞動
合同法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
綜上所述,勞動
合同法四十二,職工在單位工作滿15年,還有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職工患病或者工傷在
醫療期限以內,不能解除勞動
合同,對于從事有職業病工作的,不能解除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