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回避情形有哪些
仲裁員回避情形有哪些
被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并請求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其他關系”是指:(1)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2)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3)兼職仲裁員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不滿兩年的;(4)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的;(5)擔任過與本案有關聯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和代理人的;(6)私自會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7)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情形。
二、仲裁庭的開庭紀律是什么?
(一)仲裁庭內要保持肅靜,開庭時不準隨便走動,不準鼓掌、喧嘩、吵鬧,不得使用無線電尋呼機、電話機和進行其它妨礙仲裁的活動;(二)非經仲裁庭許可,不得發言、提問;(三)非經仲裁庭許可不得拍照、錄音、錄像;(四)仲裁庭內禁止吸煙;(五)對違反仲裁庭紀律的人,由仲裁員勸告制止,不聽勸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訓戒,責令退出仲裁庭。對于違反仲裁庭紀律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申訴人按撤訴處理;被訴人責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在看完了上文內容之后,相信您已經知道仲裁員回避情形有哪些了吧。一般在開庭過程中,仲裁員可以自行申請回避,當然也是可以由當事人申請進行回避的。當然,開庭的時候也要注意紀律,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也是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