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我國得每一寸土地都是歸國家所有的,但是人民可以向國家申請使用土地。而此部分土地是不允許人們進行買賣的,人們可以通過劃撥或出讓的方式獲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那么,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呢?劃撥土地使用權流轉有哪些條件呢?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3、對土地上的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劃撥用地轉讓的處理方法
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用于以下行為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1、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使用權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2、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權連同地上
建筑物整體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3、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后,因不能履行抵押
合同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4、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獲取
房產分配或其他經濟收益;
5、以其他形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
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7、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
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8、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在
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決定劃撥給受讓人使用,轉讓
合同按補償性質
合同處理。
9、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一般為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繳出讓金最低不得低于該出讓土地價格的40%。
綜上所述,我們已經為您解釋了劃撥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條件以及轉讓方式的處理,如果是通過劃撥獲得的土地需要經過當地人民政府的批準,且國有劃撥土地的轉讓分為多種情況,流程及所需材料都不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辦理。您在轉讓劃撥土地時要注意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